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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有哪些内容

发表时间:2023-03-13 14:16作者:天安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,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;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;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,存档备查;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,保证防火防烟分区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;组织防火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;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。”

根据《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程序》(粤建审〔2021〕14号)有关规定: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受理、初审、现场踏勘、出具审查合格意见、反馈,并制作审查合格书(附件)。受理:建设单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。初审: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技术审查,并出具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》或者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》,对特殊建设工程还应当出具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》。现场踏勘: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》或者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,并形成检查记录。审核: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现场踏勘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组织对初审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核,出具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(附件)。反馈: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对符合要求的,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;对不符合要求的,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审批: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送达: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》和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》报送主管部门备案。46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单位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防火巡查,定期检查并记录防火巡查情况;及时发现并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,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;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相关制度;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;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;保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,保证防火防烟分区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;组织防火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;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和巡查,随时掌握防火安全情况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”。